中原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1月】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原特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等;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下列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完整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
填写。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
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本制度生效时起,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
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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